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三种主要情形:协商订立、应当订立和视为订立。
首先,协商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基于对彼此的信任和长期合作的意愿,自由选择这种合同形式。
其次,应当订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当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些情形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工作稳定性和长期雇佣关系的保护。
第三,视为订立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法律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
总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为劳动者提供了更为稳定的就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