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规定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收益等。这是为了确保在离婚时能全面、准确地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以便进行公平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这是基于婚前财产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与婚后的共同生活无关,所以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在分割财产时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子女通常需要生活和教育的保障,女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伤害,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是合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双方的特殊约定,如婚前财产协议等,具有法律效力,可按照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约定是合法、自愿的,就应得到尊重和执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