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离婚时归出资方所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对方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增值部分主张相应权益。
2. 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一般也归该方所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方可请求对公司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3.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或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分割股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