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中,破产前6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管理人通常可请求法院撤销。这是由于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这种个别清偿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过存在例外情况,像为维持基本生产的水费、电费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支付等。这意味着需具体分析债务是否在可撤销情形内。
首先,若债务属于可撤销范围,管理人就有权追回债务,这能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益,避免个别清偿破坏公平性。
其次,若不属于可撤销情形,管理人不能追回。这是尊重正常的债务清偿关系,这些特殊的债务清偿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如劳动报酬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水电费关系到基本生产运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