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公司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形,法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若法人存在决策失误等导致公司破产,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决策失误等原因导致公司破产,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 一般情况下,法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 若法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也可能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人恶意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能被债权人请求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