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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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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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
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一、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即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吊销执业证书,是指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会计师执业证书、破产清算执业证书等,国家颁发的证明具有执业资格的证书。律师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如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与破产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等。对于破产企业原负责人能否担任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对此没有规定,只是在关于重整的条款中规定“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也是充分考虑到破产企业原负责人对原企业的熟悉和其自己的经验,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这一规定赋予法院对一些职业道德、诚信记录、身体健康有问题的部门和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加以限制的权利。只要法院有充分理由认为该机构或人员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其就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破产管理人如何产生

《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并非一种长期固定职业,而是一种临时性的职位。在破产程序开始时,管理人接受专门指定并依法履行职责,在破产程序终止时或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满时自动退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文件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有以下几个条件:

1、符合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2、编入管理人名册;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有什么职责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关于“什么人不得担任破产清算管理人”的问题,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公司因为一些原因破产倒闭,根据规定就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而这个时候设立管理人,处理公司遗留下来的事务就很有必要。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直接点击下方咨询按钮,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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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和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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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能否免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在破产后,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除追缴公司的债务,偿还公司赵权人的债务外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偿还债务。破产清算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可以免除呢
一、宣布破产后,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后果
1、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2、人民已审理终结的设有担保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执行终结前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可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债务已部分偿还的,以未偿还的部分作为债权申报。对经破产程序未受清偿的部分,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偿还债务后,尚未从被担保人处获偿被担保人即宣告破产的,担保人可以其代为清偿的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4、被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在确认担保人的责任时,应当扣除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的部分。
二、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人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证人的责任可以免除。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金溪县农机厂于已被裁定宣告破产,但其财产尚未全部分配完毕,原告邓某某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只能向破产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虽然被裁定宣告破产,但担保人保证责任并不因而免除,原告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相比较而言,
第二种意见更为睿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时,若债权人的债务不能全部受偿,且在当初订立合同时有
第三方作为担保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当然,债权人也可放弃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权利。也即,破产清算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能否免除是由债权人的意志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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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由谁担任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权由当地法院指派,对象通常为法定清算组织或法律认可的独立第三方,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对于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企业,个人也可能被选为管理者。这些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执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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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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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权有争议,破产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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