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仅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股东通常无需额外赔钱。这是因为股东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责任,公司的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整体承担,而不应由股东额外承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股东的诚信义务,应当对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股东之间有关于亏损承担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按照约定来确定是否赔钱以及赔多少。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约定不违法,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