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用人单位协商:当哺乳期女职工权益受损时,首先可以选择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这种方式相对友好,成本也比较低。女职工可以清楚地向用人单位表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例如,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调整了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女职工可以要求恢复原岗位;要是存在克扣工资福利的情况,就要求用人单位补发。通过平和的沟通,有时候能快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二)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要是和用人单位协商后没能解决问题,女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种方式比较温和,有第三方介入来调解双方的矛盾。调解委员会会根据具体情况,促使双方达成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三)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女职工还可以选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不过在这之前,要注意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它能证明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工资条可以显示工资发放的具体情况;工作证能证明女职工的身份和工作岗位;关于侵权行为的聊天记录或文件等,也能有力地证明权益受损的事实。有了这些证据,在仲裁时就能更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女职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女职工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