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是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例如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劳务派遣单位赔钱。而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是劳动者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等特殊约定而辞职,那就可能需要按照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违约金等赔偿。这是因为双方有事先的约定,劳动者违反约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若劳动者辞职给用工单位造成了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派遣协议的约定,劳动者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毕竟用工单位因为劳动者的辞职行为遭受了损失,劳动者需要为此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