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要明确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形。当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按照规定支付这两项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密切关注职工合同状态以及职工的意愿,及时履行支付义务,避免因疏忽而产生法律风险。
(二)在计算补助金具体数额时,要了解当地的计算标准。不同地区会依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等规定来确定,一般是按照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月数,再乘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方式计算。用人单位需要关注当地政策变化,及时获取最新的计算标准,确保补助金计算准确。
(三)由于计算基数可能会随着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在一定年限有所调整,用人单位要定期关注当地经济发展动态以及工伤保险政策的调整情况。在遇到相关政策调整时,要及时调整补助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保证支付的补助金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