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仔细审查执行依据:挂名股东需认真查看执行依据,明确自身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否合法,这是后续采取行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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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提出执行异议:若经审查确定自身被追加有依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自己仅为挂名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财产处分等情况,主张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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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提供相关证据:同时,挂名股东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以证明自己的身份及权利义务,增强异议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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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4、申请复议:若异议被驳回,挂名股东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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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5、协助执行:若发现公司存在其他资产或责任主体,挂名股东可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寻找并执行其他财产,以避免自身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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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