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小时工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本身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的特点,所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意味着无论是小时工还是用人单位,只要有需要,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用工关系,而不需要像全日制用工那样遵循较为复杂的程序。
(二)当终止用工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决定的,这种用工形式通常较为短期和灵活,不像全日制用工那样对劳动者的生活和职业规划有较大影响。
(三)不过,如果小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另有约定,那就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比如双方可能约定了一些特殊的辞退条件或者补偿方式等。如果用人单位在辞退小时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双方约定的情形,例如没有按照约定的通知期限通知小时工,那么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是法定的经济补偿形式,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产生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