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向社保部门申报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注意把握好1年的申请期限,即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要错过这个时间,以免丧失获得工伤赔偿的机会。
(二)在申报工伤时,要清楚即便申报延迟可能会面临证据收集方面的困难,如事故现场证据灭失、证人记忆模糊等情况。所以要尽量多搜集其他能够证明工伤事实的材料,例如医院诊断证明,它能说明受伤的情况和原因;工作证、工作服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同事证言能从侧面证实工伤发生的相关事实等。
(三)只要最终经认定属于工伤,职工就依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要清楚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