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伤残等级后且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时:
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准备并提交所需材料,如伤残鉴定结果、身份证明等,以便顺利获得相应待遇。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伤事实的材料。
(二)涉及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
根据伤残等级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要了解所在地区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和申请流程,按要求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
职工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注意关注申请的截止日期,避免错过申请时机。同时,准备好能支持自己再次鉴定诉求的相关材料,如新发现的医疗诊断证明、对初次鉴定存在疑问的相关证据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