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勘查现场后 10 日内要作出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若需检验、鉴定,要在结果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认定书。比如某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开始进行车辆检验,检验结果确定后的第 3 天就应制作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5 日,若还需延长须报上一级批准。例如遇到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经批准后可延长 5 日,若情况更特殊,报上一级批准后还可继续延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3、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时,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相关信息并分别送达当事人。如某事故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查清成因,就需出具该证明。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