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有着明确的期限规定,为两年。具体而言,是以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倘若法律文书规定的是分期履行,那就从每一次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进行计算。要是法律文书没有明确规定履行期间,那就从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天起算。
在这两年的期限内,如果执行法院从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了六个月还没有执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既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来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当存在执行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况时,这两年的期限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定的中断事由,如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执行时效就会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期限;而如果出现了不可抗力等中止事由,执行期限就会暂停计算,等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