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造成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通常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要注意确认本人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否准确,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各地区有所不同。职工在离职时可向工伤保险机构了解当地的具体标准,以便准确获取该项补偿,该费用用于工伤职工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样各地标准有差异。职工可关注当地政策,在与用人单位协商离职等事宜时,明确该项补助金的具体数额,这是对职工因伤残可能面临就业困难的补偿。
(四)医疗费:职工应妥善保存好所有治疗工伤的相关票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确保报销的是实际治疗工伤所花费的合理医疗费用。
(五)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要按照护理等级来确定相应护理费。可与护理服务提供方明确护理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同时保留好相关凭证。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要注意与单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时长,避免单位少发或不发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