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结算工程款代位起诉时,首先要确定债权的合法性。承包人得有明确的证据表明自己对发包人存在合法的未结算工程款债权,例如合同约定、工程验收文件等,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工程款确实是到期应得的。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这一条件也要满足。比如发包人没有积极向次债务人(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追讨欠款的行为表现,像没有发送催款通知、没有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
(三)在行使代位权时,范围必须以债权人(承包人)自己的债权为限。不能超出自己未结算工程款的数额去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
(四)由于代位起诉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所以在进行代位起诉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满足代位起诉的所有条件,还能指导整个诉讼流程,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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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