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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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
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一、未结算的工程怎么办

建筑工程完工之后不给结算工程款首先向该单位出具"请款申请",申请文件中将工程竣工情况,以及应该结算的款项,并将签订合同中款的支付说明附在后面如果对方依然不给结款,就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申请起诉。

二、工程款要不回来怎么起诉

工程款讨要法院起诉流程:

1、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三、拖欠工程款违约责任

1、 支付违约金;这个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定约定,否则无法计算违约金具体数额。

2、 支付拖欠工程款部分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其支付拖欠款部分的利息。如果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对利息的计算日期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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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
所以,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只需要满足保全的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未成年人的起诉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和1995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其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对未成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同时,各地对未成年人犯罪以特别程序进行处理的司法实践也不断发展。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设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以来,全国共设立少年法庭2500余个,最高人民和各高级人民均设立了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具有本国特色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已初步创建,通过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有针对性地强化了矫治、减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如下: 1、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程序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 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立案程序上最明显的区别是立案的对象不同。由于未成年案件将采取不同普通案件的处理程序,所以在立案时,对立案对象年龄的审查就显得非常重要。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的特点,使其极可能成为教唆的对象。在立案时,要查证未成年是否系。同时,为贯彻教育、挽救方针,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应查明立案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外,对认定案情有意义的材料,都要尽量予以查证。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处以刑事处罚的,可以将案件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审查处理。 2、未成年案件的侦查程序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案件的侦查并无特别的规定,但根据未成人案件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侦查对象的广泛化。在对普通案件进行侦查时,侦查的对象主要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但在对未成年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全面调查原则,尽可能扩大侦查对象的范围,对未成年人的个人品性、心理状况、成长环境、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存在教唆等各方面与案件处理有关的情况都要力求查清。 (2)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在对未成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原则。对可用可不用的,坚持不用;对适用强度弱的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目的,不应适用更强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逮捕等可能给未成年造成过大精神压力的强制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要不用或少用。对被关押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采用适当的传唤和讯问方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成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过度的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其亲友、老师等参加,也可以让其父母、监护人在场。在对未成年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松的气氛中进行。 3、未成人案件的程序 在对未成人案件审查时,除遵循普通刑事案件的程序外,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时,要继续贯彻全面审查的原则,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进行审查外,对应对侦查对象进行全面审查核实。 (2)对不的案件,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的工作到此为止。司法工作人员还要做好后继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帮教工作,这也是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要求。 (3)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应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负责未成年人案件工作的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素质,除对法律知识要精通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生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知识。 (4)书的内容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性格特征及其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等加以说明。公诉词要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情况予以详细的论述。 4、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程序 在对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时,有几方面需要注意: (1)审判组织的专业化。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组织应走专门化的道路。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我国司法实践中所采取了设立少年审判庭的作法是比较好的选择。对审判组织而言,也应采取专业化的方法,应挑选素质高,了解未成年人特点的人员以合议庭的形式进行审判。对合议庭的组成中,一般应有女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以有利于审判的顺利进行。 (2)法庭审理中要注意审判的技术和方法。审判人员要恰当运用审判语言,以调节气氛,缓和未成年人紧张情绪,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3)、在未成年案件审判中,要切实保证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不公开审理、法定代理人到庭、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等权利。 (4)对未成年人的审判,要坚持直接审理原则。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不能书面审理代替直接开庭审理。直接审理,有利于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5、未成年人案件的执行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判决生效后,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应与成年犯分开关押,以免受成年犯的不良影响。 (2)对未成年罪犯改造时,要注重思想改造、知识教育和劳动技能训练,使其将来回归社会时,不但在思想上能弃恶从善,而且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立足于社会。 (3)在对未成年犯改造时,要注意利用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注意发挥执行机关的主导作用的同时,发挥社会组织、未成年犯家庭的作用,使未成年犯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家庭的亲情,促进其思想的转变,以早日回归社会。 【处理未成人犯罪的特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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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可以起诉吗?
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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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建筑工程工程工程师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进行拆迁工作的建设单位如何处理 未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是违法拆迁,其拆迁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受害人的损失和损害最有效、最直接的救济办法是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建设单位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损失赔偿等。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指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拆迁法律规范的规定,根据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的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有关基本资质和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后,对于符合拆迁法律规范规定的拆迁申请予以批准,并发给准许申请人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书面批准文件。 房屋拆迁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规划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单位,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能作为拆迁许可的申请人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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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吗?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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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吗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
所以,工程未结算可以保全,只需要满足保全的条件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故意杀人未遂立案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时考虑的因素很多,既遂、未遂是其中之
一,其他的还有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在确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未遂)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故意罪介绍
故意,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
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罪。对所谓的“”,仍应以故意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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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结算能否起诉要求工程款?
工程未结算能起诉要求工程款,这是属于于当事人所拥有的一项起诉的权利,如果在没有结算的情况之下的话,可能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具体的是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民法院审查的事实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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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款未结算能保全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程款结算纠纷是属于工程合同纠纷,按专属管理规定处理,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不能约定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工程款未付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却缺少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又如《招投标法》虽出台已久,但尚无实施办法,严格操作仍有困难。再如我国《刑法》缺少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致使恶意拖欠行为一再得逞。 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工程款未付,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款未付的后果是怎样的 工程款拖欠会带来较多的社会问题,一方面市场主体为追求各自的经济利益淡薄法律,一方面市场监管不力,对有悖规则的市场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手段制约。多年来这种“民不究法不办”的状态,致使拖欠者堂而皇之,被拖欠者敢怒而不敢言,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市场愈演愈烈。 随着建筑业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已经由过去施工企业转变为建设单位,但是有关法规相对滞后,很难约束建设单位的行为。如《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却缺少对工程竣工决算的期限、方式等规定和业主违约责任条款,使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的订立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律保障。一些工程款的合同纠纷难以判定,造成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又如《招投标法》虽出台已久,但尚无实施办法,严格操作仍有困难。再如我国《刑法》缺少对恶意拖欠造成严重后果的债务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致使恶意拖欠行为一再得逞。 具体表现在: 一是农民工的工资拖欠,影响社会稳定。我国政府前几年在春节前都要帮农民工讨工钱,表面看是施工方拖欠,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方拖欠工程款。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施工单位就没钱付工资。所以每到年末,多数被拖欠的承包商感到年关难过,有时还会到银行贷款,支付民工工资,以缓解压力。 二是严重影响到企业的运作,破坏建筑行业的经济秩序。垫资承包(我国虽明令禁止,但还是较多),占用到企业大量的流动资金,以致周转不灵,员工工资拖欠,设备维修成问题,有的企业还因此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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