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时,劳动者要明确收集能够证明自己工伤情况以及工资支付存在问题的证据。比如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上面详细记录伤情和需要休息的时长,以此证明停工留薪期的合理性;工资发放记录,能清楚显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该期间工资的事实。
(二)若用人单位拒绝确认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同样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诊断证明能辅助说明工伤及需要停工休息的状况。然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对停工留薪期进行确认。
(三)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按照要求和流程准确提交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清晰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诉求。劳动仲裁机构会按照相关法规,对停工留薪期限的认定以及工资支付标准等关键问题进行仔细审查并作出裁决。
(四)若劳动者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要注意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错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