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方面:
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要是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他的近亲属可以在1年的时间内提出申请。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环节,职工和家属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及时申请。
(二)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一旦经过认定确定是工伤了,接下来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从而明确伤残等级。像小腿粉碎性骨折这种情况,有可能构成不同的伤残等级,具体的等级要以专业的鉴定结果为准。所以职工要配合相关机构做好鉴定工作。
(三)赔偿项目方面:
1. 医疗费:这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职工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以便后续报销。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间,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单位要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工资。
3. 伤残相关赔偿:如果构成伤残,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伤残津贴只有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才有。
4. 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赔偿:要是职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会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如果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相应的费用就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职工要积极向单位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