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湘潭以及全国大部分地区,关于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界定,明确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个缴费工资和应发工资存在联系。职工要清楚了解自己的应发工资具体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应得收入,以便准确判断缴费工资是否合理。
(二)若单位按照应发工资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在计算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类赔偿项目时,就以应发工资相关标准作为计算基础。职工可以要求单位出示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确认单位是否足额缴费,保障自己的权益。
(三)要是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实际待遇与按应发工资计算的应得待遇存在差额,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这部分差额。职工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