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代位权诉讼中,被告若对债权人的代位权提出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被告可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等,以否定债权人的代位权。
2、被告对债务人的债务提出抗辩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可提出债务已清偿、债务存在时效问题等抗辩理由。
3、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存在恶意,如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以否定代位权的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被告需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相应的主张和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期限等相关规定。被告应积极收集证据,准确运用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