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想要确保遗嘱有效且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遗产纠纷,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补正遗嘱。邀请两名以上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他们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订立遗嘱过程中,遗嘱人要清楚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自书遗嘱的要求,亲笔书写内容、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同时见证人也要在遗嘱上签名,注明见证日期。这样的遗嘱在形式上就符合法律规定,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二)若由于某些原因无法补正遗嘱,比如遗嘱人已经去世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那么在可能出现的诉讼中,持有该自书遗嘱录像的一方就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就要求尽可能收集一切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证据,例如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相关证明(医院的诊断记录等,如果有的话)、遗嘱人在录像中的表述细节(如对自己财产清楚的罗列、处分财产的合理原因等)以及能够侧面反映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其他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自书遗嘱未明确要求见证人,但从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障角度来看,在存在瑕疵(如仅有录像而无见证人的情况)时,参照相关遗嘱见证规定,补正遗嘱或者在诉讼中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遗嘱真实性是合理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