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原告想要了解案件通知被告的进度,可以联系案件的主审法官或者书记员询问情况。在等待通知的过程中,要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免错过法院的相关通知。
(二)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如果觉得在十五日内难以完成答辩状的撰写,可以尽快与法院联系说明情况,申请适当延长准备答辩状的时间。不过是否批准延长由法院决定。
(三)对于审限的情况,如果案件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规定的审限内没有审结,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询问原因。如果是因为法院的不合理拖延,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