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协商时,双方要保持理性和平和的态度。要清楚地知晓自己在宅基地上的权益范围,例如宅基地的面积界限、使用用途等。并且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最好将协议内容书面化,详细写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宅基地的使用、修缮、转让等方面的规定,签字画押,这样可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反悔或争议。
(二)基层组织调解时,双方应积极配合调解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调解人员阐述自己的观点、依据和诉求。调解人员也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深入了解纠纷的根源,从宅基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三)申请仲裁时,要准确理解仲裁的程序和要求。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宅基地的权属证明、与纠纷相关的证人证言等。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提起诉讼时,除了土地使用证等关键证据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辅助证据,像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建设情况、与相邻宅基地的关系证明等。在诉讼过程中要遵守诉讼程序,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举证、质证等环节。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