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患上职业病,需要停下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这个期间,单位要按照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每个月给职工发放工资。这就要求单位要准确核算职工原来的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项收入,不能因为职工受伤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关于护理费:
如果工伤保险基金没有把护理费用全部支付完,单位可能得承担剩下的那部分费用。比如在停工留薪期,职工需要有人护理,如果单位没有派人去护理,那单位就得自己掏钱支付护理费。单位要根据实际的护理需求和市场护理费用标准,合理确定护理费的金额。
(三)关于伤残津贴差额:
要是职工的伤残津贴比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低,单位就得把这个差额部分给补上。单位需要关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职工的伤残津贴,确保职工的收入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关于就业补助金:
对于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如果职工本人提出要和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就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对于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时候,单位同样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工的伤残等级,准确计算并支付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其中包括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其中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