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案涉被保险车辆已推定全损,且保险公司已依约赔付了保险金,那么,在已赔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有责任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即归属保险人。因此,保险人首先可依法在已赔付保险金范围内向丙公司追偿。
2.补偿协议中“甲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丙公司主张权利”的约定,不能成为丙公司对抗乙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的有效抗辩理由
已获保险赔付的被保险人,虽然依据《保险法》第60条第三款“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可以就保险赔偿金未能弥补部分的损失继续向有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并在赔偿过程中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但是,不能超出其权利范围进行权利处置,其对超出部分的处置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第二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规定,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