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行政复议程序如下:
一、市环保局是申请人不服县(市)、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履行其行政复议职责。
二、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 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征收排污费适用依据或者标准错误的;
(二)征收排污费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征收排污费的时段及核算数据错误的;
(四)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减征、缓征或者免征而未给予减征、缓征或者免征的;
(五)对因征排污费而引起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六)征收排污费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当事人其他人身、财产权利的。
三、申请人认为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外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