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认定决定的一般期限: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开始算,60日内要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是为了保证工伤认定过程有足够时间去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期限:要是工伤认定申请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也很明确,比如双方对受伤的事实、工作关系等都没有争议,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提高认定效率,让职工能更快得到相应保障。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把《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手里,让相关人员及时知晓认定结果。
(四)工伤认定期限的中止情况:当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依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来作决定,而这些结论还没出来的时候,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就会暂停计算,等相关结论出来后再继续进行认定工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