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进行补缴的情况:
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可能支付新发生的费用。这里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在补缴时,应当遵循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这样才能确保补缴有效,使得后续新发生的费用有可能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
工伤职工的待遇一般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有法定的义务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不能因为自身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就免除对工伤职工应有的赔偿责任,必须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待遇。
(三)关于地区差异:
各地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大框架下有一些具体细则上的差异。所以在具体处理工伤相关问题时,还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