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形: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如果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且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场所内,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比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不小心受伤,这种情况属于工伤。
2. 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从事预备或收尾工作受伤:像上班前在工作场所准备当天工作所需的工具、材料,或者下班后清理工作现场、整理工作资料等,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3.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例如在工作中,因为坚持原则、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到他人的暴力攻击等意外伤害,同样可认定工伤。
4. 患职业病:如果劳动者长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工作,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而患上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
5. 因工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在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后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6. 上下班途中受特定事故伤害: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时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认定工伤。
(二)解决工伤认定争议的办法:当对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时,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根据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工作安排的相关文件等,综合判断后作出认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