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怀疑自己出现职业病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前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诊断,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第一步。
(二)一旦被确诊为职业病,职工所在单位要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是遇到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的重大事件影响单位正常办公等,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后,申请的时间限制可以适当延长一些。
(三)要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有权利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在成功认定为工伤后,职工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像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在停工留薪期也能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等。
(五)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这个用人单位就得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来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