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N”的计算方式。依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
(二)清楚“1”(代通知金)的适用情况。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时需支付,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等情形依法解除合同符合条件时要按“N+1”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