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n++1赔偿n是什么
在此我们将"N"表示为员工服务期限,"+1"则被赋予了“代通知金”之专属。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以下三种特别情况下且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如果已提前30天通知,那么便不需要再支付代通知金)我们才会使用“N+1”来表达相关经济赔偿的方式。这三项特殊条件具体包括:
1)员工患上严重疾病或受到工伤伤害,在公司允许的医疗期结束以后依然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无法承担公司为其安排的其他事务,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2)当员工因为自身能力有限无法胜任现有的工作负担,经公司给予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公司职务之时,公司同样有权终止和该员工的雇佣关系;
3)如果起初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环境产生重大改变,以致于合同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经过公司和员工共同商议后仍然无法对过度的劳动合同进行调解,此时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员工提供对应的经济赔偿。
根据上述条例,员工有权要求所在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考虑到员工在公司的服务时间长度,每一年员工都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薪酬。
然而,对于服务期限超过6个月但不满一年的员工,这部分时间将被视为一整年;若员工的服务期限不足6个月,则需要支付半个月薪资作为对应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n++1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员工在职工作达到整整一年半之际,给予其相当于一个半月薪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工作表现优秀者的奖励;外加"+1"部分即提前通知金,以实际记录的该位员工在上个月份的工资标准来加以确认真实度。而开展经济补偿时所涉及到的每月工资数额,是根据该等雇员在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终止之前过去的十二个月时间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来计算得出的平均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