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普通合伙企业,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若协议规定特定情形下可除名合伙人,且实际情况相符,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就能除名。
(二)普通合伙企业无相关约定时,若合伙人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等法定事由,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除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为合伙人,可协商让其转让股权;符合法定情形时,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