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领域获取医疗补助金的情况及相关建议
1. 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情况:
建议:如果工伤职工本人考虑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要注意提前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准备好相关的工伤鉴定材料、劳动关系证明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2. 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
建议: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决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要及时关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相关事宜。收集好工伤鉴定结果、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依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助金,避免错过申请时间。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获取医疗补助金的情况及相关建议
建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后,首先要及时进行劳动鉴定,确认自己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是患重病或绝症的劳动者,要清楚自己有权要求增加医疗补助费,并且要注意收集相关的病情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顺利获得相应的医疗补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