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
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工伤十级赔偿中的一部分。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重要的一项,标准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所说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公司的赔付责任
1. 停工留薪期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特定情况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未缴保险时的全额支付:如果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都得由公司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