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工伤认定: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根据相关标准,确定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三)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 医疗费:按照实际支出进行报销,需保留好相关的医疗票据等凭证。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而定,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确定,根据不同程度按照相应标准计算护理费。
4. 伤残津贴(若构成伤残):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如一级伤残为90%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确定,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若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通常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相关,一般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