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单位要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发生变化,并且按月进行支付。这样能确保工伤职工在受伤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收入不受影响,使其可以安心接受治疗。例如,职工原来每月工资5000元,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仍应按照5000元的标准每月支付工资。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
对于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单位需要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这是对伤残职工因工伤导致劳动能力部分丧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帮助他们维持生活和应对后续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用承担: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原本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多项费用,都得由单位来承担。这些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像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住院伙食补助费,保障职工住院期间的饮食支出;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方便职工前往更合适的医疗机构治疗;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比如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等。
(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是对工伤职工在就业方面可能受到影响的一种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在重新寻找工作或适应新的生活时有所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