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八条规定发包方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其
一、承包人明示或默示毁约;其
二、承包人履行迟延,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完毕;其
三、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其
四、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该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较而言,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