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9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进行赔偿。本人工资是计算该补助金的关键,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由当地相关部门统计公布,可通过当地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查询具体数据。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受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时长和原工资福利待遇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等确定,在此期间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四)其他费用:
1. 医疗费:根据实际花费进行报销,需要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以便后续报销。
2. 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护理费按照实际情况支付。如果是由家属护理,可按照家属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是请护工护理,按照护工的收费标准支付。
3.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法定标准进行支付,具体标准可参考当地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