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确实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若员工仍在正常上班,劳动关系持续存在,通常是不会发放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这是由于该补助金是为补偿工伤职工因工伤致使劳动能力受影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可能遭遇就业困难而设立的待遇。只要员工还在职,相应的补偿条件就不具备。
(二)特殊情况:如果企业出现特殊情形,比如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了职工的权益,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职工此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