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要有开设赌场的行为,这包括搭建赌场平台、提供赌博场所等实际行动。例如,在一些网络平台上设置专门用于赌博的游戏界面,或者在现实中租赁房屋用于聚众赌博等。
其次,要有组织多人进行赌博的情节。不是偶尔的一两次赌博行为,而是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赌博活动,有多个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可能来自不同的阶层和行业,他们在赌场中进行赌博活动,赌注大小不一。
再者,开设赌场的行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无论是通过收取场地费、抽成等方式直接获利,还是通过吸引大量赌徒参与赌博从而间接获取利益,都符合营利目的的要求。
最后,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或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地区对于开设赌场罪的数额标准和情节严重程度的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但涉及的赌资较大、赌博次数较多、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况,都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方面的条件,才会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