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这个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
解析:
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要求,如果单位要求必须写那就得写,如果没有要求,那就可以不写。但在需要送达文件时,文件送达至通讯地址即视为送达,所以尽量填写在能联系到本人的地址。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