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
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合同法》第十条对口头合同作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当事人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