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有效吗
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被视为合同尚未成立的状态,而这种尚未成立的合同毫无疑问是无效的。因为合同的成立与否直接决定了合同应否具有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当合同经由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意愿表达和一致同意并正式签署之后,才能确认为合同已正式成立,因此,那些未经签署亦未实际履行的合同无疑是无效的、尚不存在的合同。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当事人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来订立合同,那么自所有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或按下手印的那一刻起,合同即告成立。然而在此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也予以接受,那么即使他们并未采取书面形式,此份合同仍然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此外,如果法律法规或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订立,但当事人却未能遵守这一要求,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义务且另一方也予以接受,那么这份合同同样可以被视为已经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专属管辖吗
关于房屋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专属管辖范畴,因此,合同双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均有权进行管辖权的协商确定。
依据我国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在所有涉及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争端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自由达成书面协议,来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签订地点、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之处等任何与争议事项具有实体关联性的地区作为司法审判的管辖法院。
然而,在此过程中所做出的选择须符合该法律法规对各级法院地域管辖权限及专属管辖权限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这些规定的约束。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缺乏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视为该交易合同未能达到成立的标准,从而归于无效。这类合同需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和一致决定得以达成,并且经过双方签署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倘若该交易已经进入到其主要义务的具体施行及被对方当事人确认的阶段,即便在此过程中没有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形式,亦可视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当然,如果相关法律或者协议对合同的签订要求有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范,仍然应当以实际履行的事实为准,认定该合同已经成立。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