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保险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等于可以随便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设置保险人的解除条件时,如果这些解除条件在《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之外,则应该严格遵循保险原理以及公平的原则。而且,由于该解除合同条款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因此,应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以及《解释》的要求,在投保时向投保人明确进行说明。否则,将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