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严重失职,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的界定。首先,公司应该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司法实践中,就这一界定无统一标准,并且由于《劳动法》对职工失职解除劳动合同 的标准未作明确的规定,导致仲裁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如果公司应该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该员工的行为符合了“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公司可以依据这条规定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对实体问题的规定,下面是程序性的问题。
第
一,公司规章制度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定出来之后是否公示。如果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则该规章制度无效,也就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
二,如果公司规章制度符合上述程序,应该把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第
三,应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送达该员工,并通知其办理离职手续。方式一是当面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给该员工,并让其在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方式二是通过ems的方面邮寄送达,并在封面写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
四,履行上述后十五日内为该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该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