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工程协调料场占地和可调价材料价格签证。
负责协调供水管道、供电电路接到园区内主料场附近。
4.3提供地下管线大致情况、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4.5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依据国家现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制定施工监理程序和施工管理办法。
4.6组织定期检验和工程验收。
4.7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乙方工作
5.1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现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监理程序和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施工。
5.2服从甲方和监理的合理安排,并接受检查检验,不得转包。
5.3负责校验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测量原地面纵横断高程。
5.4保护地下管线。
5.5负责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控制。
5.6负责成品管(渠)和施工管线的保护。
5.7负责现场材料、物资设备等安全保卫。配合甲方对调价材料进行价格签证。
5.8负责及时整理和上报施工资料。
5.9保持施工场地文明、卫生。
5.10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质量安全。
5.11负责工程资金垫资的问题。
5.12负责提供给甲方所有纳税证明原件。
第六条 质量与验收
6.1质量等级:合格。
6.2质量管理:现场监理跟踪管理,甲方代表监督检查,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3验收标准:
执行《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标准。
6.4验收方式:分为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单项验收和交竣工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部位、工序、单项工程等必须无条件修复或返工。
6.5质量监督:本工程接受郑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和质量裁定。第七条 工程款支付
7.1总发包单位拨付工程进度款至我单位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拨付给乙方。
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除管理费外的所有税票后甲方按总发包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拨与乙方。
第八条:工程量核实
8.1乙方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每周提报一次工程量,双方核实。
8.2乙方在竣工后十天内汇总提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3甲方在竣工后二十天内核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第九条:乙方所采购材料和设备供应
9.1钢筋混凝土管、井盖、井篦等成品、半成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
9.2其余材料和设备由乙方自备。
9.3全部材料和设备必须有合格证明和材料检验报告,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设计变更
10.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设计施工,确需进行变更时应有原设计单位出据变更图纸或变更单。